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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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按當年度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當年度保額」:保單生效第21年起,每年依本契約保單上所載「保險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複利增額後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全殘時,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費。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但以保險金額50%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於75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最高以新台幣六仟元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第 16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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