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法定通用 1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大於「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依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繳費期間內身故(或完全殘廢)者,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A型:無。
(二).B型:被保險婦女於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三).C型:被保險婦女於6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時,且契約仍有效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始罹患疾病,並因該傷害或疾病接受保單契約條款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所列之特定手術治療時,按保險金額乘以(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所列之特定手術。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按百分比例較高之項目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罹患「系統性紅斑狼瘡」時,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始懷孕者,如經診斷罹患子癇、子癇前症、子宮外孕或妊娠毒血症時,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契約條款表列之比例給付「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時以後始懷孕時,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懷孕,且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前的有效期間內分娩者,依分娩之嬰兒數每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育保險金」。
如分娩之胎兒為死產時,以妊娠達一百九十六日(含)以上者為限,比照前項規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如本項保險金之累積給付金額未達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時,應給付其差額。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乳癌,並接受乳房重建手術,每一側之乳房重建手術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五給付「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本項保險金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後九十日(含)內經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如繼續生存滿九十天以上時,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於出生九十日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壹次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或被保險嬰兒於保險年齡年滿七歲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時,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出生且符合保單契約條款「早產兒」定義時,如經「專科醫師」診斷,需住進保溫箱內治療者,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進保溫箱日數後,給付「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本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嬰兒最高給付實際保溫日數以365天為限。
(一).A、B型:15足歲~55歲。
(二).C型:15足歲~50歲,且繳費期滿不超過60歲。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二).最高投保金額: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9條) FA5~FC 5 -1 遠雄人壽新薔薇女性終身保險(A、B、C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特定手 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生育保 險金、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早產兒醫療保險金)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期特定併發症醫療保險金、 乳癌乳房重建保險金之等待期間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但因遭受 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之等待期間不受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 制,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第 3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 二、被保險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婦女完全殘廢或接受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所列之 特定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 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特定手術醫療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FA5~FC 5 -7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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