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遠雄人壽「美滿富裕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的 1.02 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 15 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1.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的 1.02 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1.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 111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1、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予要保人,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2、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者,每次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元;若選擇以現金給付方式者,如該保單年度(含未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新臺幣 1,000 元時,則依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新臺幣 1,000元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後所得之總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1、第1至第15保單年度:按「每萬元保險金額」逐年以年利率 1.26%,依據年單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2、自第16保單年度起:每年按前一保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年利率 1.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投保規定

最低投保金額:5 萬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萬元)

投保年齡最高累計投保金額投保年齡最高累計投保金額
0~72,40041~454,450
8~112,70046~504,790
12~152,88051~555,160
16~203,06056~605,560
21~253,30061~655,990
26~303,55066~706,450
31~353,83071~756,950
36~404,13076~807,490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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