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 1.056 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 15 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 1.056 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 16 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契約條款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 111 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2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方式,以各保單年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0 元)或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末,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累積金額。
6年期:0~75歲。
10年期:0~70歲。
15年期:0~65歲。
20年期:0~60歲。
1.最低投保金額 5 萬元。
2.最高累計投保金額:(萬元)
| 投保年齡 | 6年繳 | 10年繳 | 15年繳 | 20 年繳 |
|---|---|---|---|---|
| 0~7 | 500 | |||
| 8~11 | 1,000 | |||
| 12~15 | 1,480 | |||
| 16~20 | 1,656 | 1,810 | 2,023 | 2,261 |
| 21~25 | 1,851 | 2,023 | 2,261 | 2,527 |
| 26~30 | 2,069 | 2,261 | 2,527 | 2,825 |
| 31~35 | 2,312 | 2,527 | 2,825 | 3,157 |
| 36~40 | 2,584 | 2,825 | 3,157 | 3,529 |
| 41~45 | 2,888 | 3,157 | 3,529 | 3,944 |
| 46~50 | 3,228 | 3,529 | 3,944 | 4,408 |
| 51~55 | 3,608 | 3,944 | 4,408 | 4,927 |
| 56~60 | 4,033 | 4,408 | 4,927 | 5,507 |
| 61~65 | 4,508 | 4,927 | 5,507 | - |
| 66~70 | 5,038 | 5,507 | - | - |
| 71~75 | 5,631 | - | - |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 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DA1 -4第 2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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