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於醫院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其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住院日額」,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因精神疾病住院者,其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術者,每次植入每眼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的五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的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的五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的十倍。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最高給付以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的五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的十倍。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最高給付以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者,每次支架置放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的五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的十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心臟血管支架置放中,同時置放二支(含)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最高給付以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保險單條款附表二(特定醫材治療項目表)所列之特定醫材治療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特定醫材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住院日額」的五倍。
(二).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日額」的十倍。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同一特定醫材治療項次最高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接受之特定醫材治療未載明於保險單條款附表二(特定醫材治療項目表)所列特定醫材治療項目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因保險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金額不超過依投保計劃別對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各投保計劃別之限額及日額表)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限額」:
(一).醫師診察費。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但不包括特別支架)。
(八).物理治療。
(九).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十).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十一).X光檢查,及放射性治療。
(十二).因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且經醫院之專科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需裝設輔助器(如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同一次事故各項裝置以一次為限。
(十三).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護理費。
(十四).手術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0條) CW1-1 遠雄人壽實足滿醫醫療定期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繳費期間內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膝關 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心臟血管支架醫材購置補助保 險金、特定醫材補助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繳費期間屆滿後給付項目: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日額補償保 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起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 ,且罹患中央衛…第 40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八十九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壽險部分保險 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0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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