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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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內,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種以上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初次罹患日每屆滿一年之翌日仍生存,並自該日(不含)往前起算一年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無論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本公司於該日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金。
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之保障期間係指自初次罹患日之翌日起算十九年,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二者較早屆至為止。本公司開始給付「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應依前項約定繼續給付至保障期間屆滿為止,保障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即不負給付「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於初次罹患日及每屆滿一年之翌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定期追蹤檢查保險金」。
癌症定期追蹤檢查保險金之保障期間自初次罹患日之翌日起算四十九年,或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二者較早屆至為止。本公司開始給付「癌症定期追蹤檢查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本公司仍應依前項約定繼續給付至保障期間屆滿為止,保障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即不負給付「癌症定期追蹤檢查保險金」之責任。
| 繳費年期 | 承保年齡 |
|---|---|
| 10年期 | 0歲~65歲 |
| 15年期 | 0歲~60歲 |
| 20年期 | 0歲~55歲 |
(一).最低投保金額:5000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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