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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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之預定利率(0.7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一).2年期:16歲~76歲。
(二).3年期:16歲~75歲。
(一).最低投保金額:10萬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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