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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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50%)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日時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日時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級失能表)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自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事故發生日時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之總和給付「意外一級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止,但最多以給付十次為限。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一級失能表)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一級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一級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一級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意外一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符合第一項情形者,本公司仍應負給付意外一級失能扶助保險金之責任,至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或意外一級失能扶助保險金已給付達十次,三者最早屆至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二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附表(一級失能表)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附表(重大燒燙傷程 度表)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或附表(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分類表)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時,除本 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或 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第 32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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