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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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未滿一年以日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日時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者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事故發生日時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內給付。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1、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5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再加總所得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三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依據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十三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附表(一級失能表)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附表(重大燒燙傷程 度表)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或附表(交通事故重大創傷分類表)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時,除本 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或 第十九條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第 33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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