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23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保險金額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本保險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六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第十七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 日。 以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得續保至保險年齡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止,以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 險人時,得續保至保險年齡二十三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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