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宏利人壽「家庭保障定期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件一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日及其後每屆滿一年,每年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至保險單面頁上所載本契約滿期日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後一期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給付日與保險單面頁上所載本契約滿期日不足一年者,該最後一期給付金額按原一年應給付金額給付之。

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自首期給付日至最後一期給付日止未超過「最低給付金額」者,將於最後一期給付日給付至達「最低給付金額」為止。

※「最低給付金額」係指三倍保險金額。

受益人得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申請按「保險金現值」一次提前給付。本公司於給付後,即不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現值」係指尚未給付之每年保險金額以年利率2.5%為貼現利率按複利方式計算所得之現值總和。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件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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