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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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本公司已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
「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經受益人檢送本契約條款約定之文件,本公司按年依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當時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前項「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總累計給付次數,最高以十八次為給付上限。
若本公司已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本公司已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總累計給付次數,最高以十八次為給付上限。
若本公司已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契約條款總累計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次數尚未達十八次之給付上限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1) 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2) 受益人未依本契約條款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本契約條款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下列約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若依前述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再申請變更本契約之保險金額。
(1)因本契約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本契約條款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失能之翌日。
(2)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後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契約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之翌日。
本契約依前項第二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條款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依本契約條款約定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完全失能關懷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依本契約條款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前項累計之各項保險金將等比例減少,即依保險金額減少前之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除以減少前之保險金額再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1條) 本商品投保時,致成一至六級失能(不含完全失能程度或長期照顧狀態)之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本商品免責期間為九十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第 41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約 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 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七條及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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