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合作金庫人壽「關鍵守護定期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5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所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之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兩倍乘以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入住加護病房診療者,同一次住院期間之最高給付日數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入住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於其同一次住院診療的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兩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人工水晶體植入者,每次植入每眼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人工水晶體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之十倍。

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髖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人工髖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之十倍。

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者,每次置換每側關節時,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或「門診手術保險金」外,另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人工膝關節醫材購置補助保險金」:

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之十倍。

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置放心臟血管支架者,每次支架置放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支架置放當時之保險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之十倍。

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保險金額」之二十倍。

同一次支架置放處置中,同時置放二支以上心臟血管支架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心臟血管支架購置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當時「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各項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以十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一百二十倍乘以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障年期為限。

要保人依條款第三十五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及條款第三十六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累計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將等比例減少。

**投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42條)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 本商品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本商品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第 4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 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6頁,共11頁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每屆滿五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 「生存保險金」。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第二十條至 第二十三條之各項購置補助保險金之給付,合計以十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 第十四條至 第二十三條之各項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金額之 一百二十倍乘以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障年期為限。 要保人依 第三十五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及 第三十六條約定辦理減額繳清…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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