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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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的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住進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兩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因罹患本附約所定義之「癌症」而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因癌症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出院療養期間,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至本附約所稱之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給付新台幣貳佰元作為「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
本公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二十次。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約定續保者,不 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受上述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第 9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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