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合作金庫人壽「新住院醫療日額暨門診給付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的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診療期間住進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上述「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所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兩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至本附約所稱之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作為「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本公司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年度最多為十二次。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十二條 本附約之最高續保年齡為六十四歲。前述續保年齡係以被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 險人於本附約續保時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 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 第九條 分加計利息給付。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 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受益人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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