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合作金庫人壽「新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前述重大燒燙傷需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大燒燙傷者,內容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二。

如同一事故造成同一部位符合重大燒燙傷及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將分別給付重大燒燙傷及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自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如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者,本公司開始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給付期間依失能程度不同,第一級失能給付一百個月,第二級失能給付九十個月,第三級失能給付八十個月,第四級失能給付七十個月,第五級失能給付六十個月,第六級失能給付五十個月。但合計給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餘額,按月給付於被保險人之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中不同失能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一至六級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自 險費。 確定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如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 者,本公司開始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傷害失能補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 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給付期間依失能程度不同,第一級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失能給付一百個月,第二級失能給付九十個月,第三級失能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給付八十個月,第四級失能給付七十個月,第五級失能給付 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六十個月,第六級失能給付五十個月。但合計給付期間最高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以一百個月為限。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四條 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 第1頁,共8頁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 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 下列方式辦理: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 第七條 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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