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
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
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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