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合作金庫人壽「金富通小額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 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 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 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 不保事項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七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 本附約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 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 就主契約與本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 約之終日。 「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附約有效期間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第八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後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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