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按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或其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要保人所選擇之年金給付開始日,應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須達五十歲且不得超過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惟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若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之保險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歲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條款約定辦理。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條款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及其後依要保人約定給付頻率(年付、半年付、季付、月付)所定之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1.美國公民及居民不得為要保人。
2.未滿20足歲且未婚者,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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