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按年金給付之預定利率貼現,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遞延期間屆滿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日,及其後依要保人約定給付頻率(年付、半年付、季付、月付)所定之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本人。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年齡:第10保單週年屆滿後任一特定日,且不得超過80歲。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61歲(含)以上者,投保時須於要保書指定年金給付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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