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經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以上者,前三十日(含)本公司按前款約定給付,超過三十日部分,依「保險金額」的二倍乘以超過三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所得之數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但同一次住院「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診療且已施行手術者,如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為第七級(含)以上者(詳保單條款附表二),除「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於下表所相對應的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 手術等級 | 對應倍數 |
|---|---|
| 第七級 | 30 |
| 第八級 | 80 |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等級皆為第七級(含)以上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而住院診療者,於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零點五倍,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出院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申領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保險事故日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發生前述各項保險事故之一而且本公司未依本契約給付過前述各項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10% |
| 6年(含)以上 | 20% |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本次保險事故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保險事故日起算:
一、本契約生效日。
二、前次保險事故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第一項約定之情形時,被保險人之「無理賠紀錄期間」及各項醫療保險金均應依實際狀況重新計算並給付之。如受益人有溢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情形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如經本公司通知,受益人仍不返還者,本公司得逕於日後應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中扣除。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7條) 本商品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之疾病等待期為三十日。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年繳保險費總和,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九條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以「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 知時,開始生效。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 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 契約的終止(二) 法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第十條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費。 一、 本公司按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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