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至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按醫院或診所實際收取之門診醫療費用(包含診察、處方、醫藥、檢驗或X光檢查等之全部費用,但排除手術費用)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門診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附表「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且每日門診次數最多以乙次為限,每一保險年度最多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至醫院或診所經醫師門診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手術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門診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附表「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前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1.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2.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因條款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附表「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合計不得超過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因條款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以條款附表「住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6.敷料、普通外科用挾板及石膏整形,但不包括特別支架等設備。
7.化驗室檢驗。
8.心電圖。
9.基礎代謝率檢查。
10.物理治療。
11.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12.X光檢查但不包括X光治療、鐳治療或同位素等治療。
13.靜脈輸注及其藥液。
14.外科手術費用。
15.材料費。
\*各項保險金給付表
| 項目 | 金額 |
|---|---|
| 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 | 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
| 門診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新台幣三千元 |
|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保險金限額 | 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 |
| 住院各項雜費及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保險金額 |
| 若被保險人有本附約條款第十一條之情事,則本公司改給付以下保險金 | |
| 項目 | 金額 |
| 門診醫療保險金定額 | 新台幣七十五元 |
| 住院日額 | 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五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或復效)不受疾病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 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事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 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五條 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或復效)不受疾病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 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事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 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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