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本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同時有本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惟本契約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前已進入「癌症生活扶助保障期間」,則「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低侵襲性癌症」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侵襲性癌症」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本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特定癌症」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領本保單條款約定之「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之。
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契約持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癌症生活扶助保障期間」內且「罹癌生活扶助基準日」每屆滿兩年之翌日仍生存,並自該日(不含)往前起算三個月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無論診斷確定一次或多次,均以ㄧ次計),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給付「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九次為限。如被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金。
「癌症生活扶助保障期間」屆滿後,本公司即不負給付「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八十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惟本契約於給付「滿期保險金」前已進入「癌症生活扶助保障期間」,則「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滿期保險金」後契約終止之限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3條) 本商品癌症之等待期為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詳細內容請參閱本保單條款。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癌症定期保險。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33-133 、 傳 …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間」,則「癌症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不受給付「滿期保險金」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後契約終止之限制。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身故或完全失能後方確定「初次罹患」癌症之給付方式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七條約定續保者,不受上述九十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日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之金額,倘爾後該金 契約有效期間 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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