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經受益人申請後,本公司應通知「特約機構」提供「骨灰墓座」一個,供被保險人使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發生「特約機構」無法提供「安葬實物給付」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特約機構」通知此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特約機構」無法提供「安葬實物給付」之期間,如為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且被保險人於此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前項補償金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提供「骨灰墓座」,終身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並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領取「骨灰墓座」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身故者,並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改以現金給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若發生「特約機構」無法提供「安葬實物給付」之情形,本公司將分別於「特約機構」通知此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特約機構」無法提供「安葬實物給付」之期間,如為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且被保險人於此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前項補償金係指「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註2:係指保單條款附件一所列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暨土地應有部分,包含該墓座之永久管理費,但不包含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應由使用者負擔之地價稅、契稅、代書費及登記規費。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 7年期 | 07WLC | 30歲~72歲 | 39萬元 |
| 10年期 | 10WLC | 30歲~67歲 | |
| 20年期 | 20WLC | 30歲~58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七 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安葬實物給付」及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安葬實物給付」及「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安葬實物給付」及各項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但如有受益人已請求本公司給付「安葬實物給付」之情事,就已發生之「安葬實物給付」費用應先扣除之,如有不足者,受益人應償還本公司。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