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十一級二項以上失能程度且尚未符合領取「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一般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一般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傷害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一般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一般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一般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傷害申領「一般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七 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ㄧ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