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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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一、第一、二保單年度:係依「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第三保單年度起:係依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1) 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當年度保險金額」。
(3)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一、第一、二保單年度:係依「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二、第三保單年度起:係依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 致成全殘廢並經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 「當年度保險金額」。
(3)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 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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