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一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月已扣除之未到期的保險成本。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險成本時,該扣除金額應併入第一項給付。
第一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保單條款第三十條之時效時,本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失能等級之一且經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受益人備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失能保險金」時,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月已扣除之未到期的保險成本。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全失能診斷確定後仍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險成本時,該扣除金額應併入第一項給付。
第一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約定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逾保單條款第三十條之時效時,本公司以備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如同時或先後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全失能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全失能保險金」。
1.保額、年繳保險費限制如下,唯以保險費限制為主:(單位:新臺幣)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保險金額限制 | 最高投保保險金額限制 | 最低年繳保險費限制 | 累積最高年繳保險費限制 |
|---|---|---|---|---|
| 15足歲~55歲 | 15萬 | 500萬 | 15萬 | 300萬 |
2.本商品不接受繳交「首次彈性保險費」。
3.本商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表之最低比率: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 15足歲~40歲 | 41歲~70歲 | 71歲以上 |
|---|---|---|---|
| 最低比率% | 155% | 130% | 105%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十 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5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