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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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兩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若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且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屆滿十五足歲後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七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投保保險金額 | |
|---|---|---|---|---|
| 0歲~未滿15足歲 | 15足歲以上 | |||
| 10年期 | 10UIC | 0歲~70歲 | 4,000元~3萬元 | 4,000元~30萬元 |
| 20年期 | 20UIC | 0歲~60歲 | 3,000元~2萬元 | 3,000元~20萬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十 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達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第 20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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