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之100%。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條款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契約條款附表所列之失能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體蒙受「重大燒燙傷」,且經醫院或醫師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且同一被保險人依本附約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合計最高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惟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金額上限。
一、主被保險人:70歲以下,續保至80歲。
二、配偶:70歲以下,續保至80歲。
三、子女:23歲以下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各項職業類別/累計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限額:
| 第一類別 | 第二類別 | 第三類別 | 第四類別 | 第五類別 | 第六類別 |
|---|---|---|---|---|---|
| 2,000萬元 | 1,500萬元 | 1,000萬元 | 500萬元 | 400萬元 | 300萬元 |
◆最低投保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累計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
投保年齡未達15足歲者,累計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61.5萬元。
投保年齡達66歲(含)以上者,累計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6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RPA - 1 / 11 樣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本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八 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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