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無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含)之後,以保險金額 X100%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兩項以上殘廢程度時,給付各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骨折保險金。
完全骨折100%;不完全骨折50%;龜裂25%。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脫臼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因緊急之需要,以救護車由事故地點轉送醫院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後,已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依條款約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被保險人生命依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判斷不足六個月時,得申領「生命末期保險金」。其申領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按申領當時之「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險費總和」之1.08倍較高金額者之40%,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人及配偶:0歲~64歲,可續保至74歲。
子女:0歲~22歲,可續保至23歲。
最低投保保險金額為10萬元,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投保年齡未達15足歲者,本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50萬元;累計各類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 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樣 本 BRPA-4 第 八 條:〔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五 條:〔本附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保保 險費後,本附約得逐年持續有效;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單 週年日時,本公司不再續保本附約。 前項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生效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職業為基礎,按當時報經 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 樣 本 BRPA-3 約自該期保險費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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