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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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般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海外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給付兩倍的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海外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三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另給付四倍的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之五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海外暨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停留期間且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給付六倍的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七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般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海外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給付兩倍的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為海外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的三倍。
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給付四倍的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為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的五倍。
海外暨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海外停留期間且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之七倍。
(1)100~850萬元。
(2)66歲(含)以上最高300萬。
各項職業類別投保限額表:
| 職業類別 | 第1類 | 第2類 | 第3類 | 第4類 | 第5類 | 第6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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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PA保額上限 | 850萬 | 600萬 | 600萬 | 300萬 | 200萬 | 1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八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8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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