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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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失能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繳費年期 | 險種代碼 | 投保年齡 | 保險金額 |
|---|---|---|---|
| 15年期 | 15NT | 15足歲~60歲 | 100萬~4,000萬 |
| 20年期 | 20NT | 15足歲~5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七 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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