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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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且未超過八十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十五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未超過八十歲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八條給付「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一歲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五十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無給付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義務。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五十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大眾運輸意外一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十六 條:〔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遭受 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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