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每日給付金額最高以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診察費。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手術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七日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療時,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併入住院期間內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計算,惟每日以一次門診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被保險人得選擇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一、限額給付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門診手術當次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手術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次門診手術費用限額」為限。
二、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次門診手術費用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當天接受兩項以上門診手術時,其「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門診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次數,最多以給付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本附約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住院日額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依第一項向本公司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後,本次保險事故即不得再申請保單條款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各項保險金。
投保單位別保險金額給付表 單位:新臺幣元
| 投保單位別 | 實支實付型 | 日額/定額給付型 |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 保險金限額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住院日保險金 | |||
| 一般病房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 |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限額 |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定額 | |||
| 6單位 | 600 | 1,800 | 50,000 | 10,000 | 1,000 | 750 |
| 12單位 | 1,200 | 3,600 | 100,000 | 10,000 | 1,000 | 1,500 |
| 18單位 | 1,800 | 5,400 | 150,000 | 10,000 | 1,000 | 2,250 |
| 24單位 | 2,400 | 7,200 | 200,000 | 10,000 | 1,000 | 3,000 |
| 30單位 | 3,000 | 9,000 | 250,000 | 10,000 | 1,000 | 3,750 |
| 36單位 | 3,600 | 10,800 | 300,000 | 10,000 | 1,000 | 4,500 |
| 42單位 | 4,200 | 12,600 | 350,000 | 10,000 | 1,000 | 5,250 |
主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配偶:0歲至70歲,可續保至保險年齡75歲。
主被保險人之子女(親生子女或養子女):0歲至22歲,可續保至保險年齡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四 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NNHS 2 / 5 樣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本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第 14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 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前項若有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其續保保險費之交付,以年繳為限;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 險費則以年繳保險費為基礎,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且要保人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附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子女得辦理續保之最高保險年齡如下: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為保險年齡二十三歲。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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