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單位:新臺幣元
| 投保單位別 | 實支實付型 | 日/定額給付型 |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
| 一般病房 |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 |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限額 |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定額 | |||
| 6單位 | 600 | 1,800 | 50,000 | 10,000 | 1,000 | 750 |
| 12單位 | 1,200 | 3,600 | 100,000 | 10,000 | 1,000 | 1,500 |
| 18單位 | 1,800 | 5,400 | 150,000 | 10,000 | 1,000 | 2,250 |
| 24單位 | 2,400 | 7,200 | 200,000 | 10,000 | 1,000 | 3,000 |
| 30單位 | 3,000 | 9,000 | 250,000 | 10,000 | 1,000 | 3,750 |
| 36單位 | 3,600 | 10,800 | 300,000 | 10,000 | 1,000 | 4,500 |
| 42單位 | 4,200 | 12,600 | 350,000 | 10,000 | 1,000 | 5,250 |
※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之手術。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每日給付金額最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醫師診察費。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醫師指示用藥。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手術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七日內,因同一事故接受門診醫療時,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併入住院期間內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計算,惟每日以一次門診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被保險人得選擇按下列方式之一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限額給付
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門診手術當次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手術費用核付,但其給付金額最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次門診手術費用限額」為限。
◎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每次門診手術費用定額」給付。
被保險人於當天接受兩項以上門診手術時,其「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門診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之「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次數,最多以給付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其投保單位「住院日額保險金」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依第一項向本公司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後,本次保險事故即不得再申請保單條款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各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證續保期間內契約仍有效且連續三年無理賠紀錄時,於次年度享有當年度保險費40%的折扣,享有費率折扣的次年度開始,連續三年無理賠紀錄時,於次年度可再享有當年度保險費40%的折扣,以此類推,不受次數限制;如係在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或復效者,自申請附加或復效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開始計算。
如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予要保人無理賠紀錄折扣後,受益人始申請入院日或門診手術日在前三個保單年度內之保險金時,要保人應將本公司給予之保險費折扣金額歸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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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樣 本 NHS - 1 / 5 宏泰人壽享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日額保險金選擇權、無理賠紀 錄折扣) (等待期間:本附約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且持續有效。惟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若 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辦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項目篩檢結果為異常而產生之醫 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免費申訴電話:0800-068-268 傳真:02-2716-688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hontai.com.tw 備查文號:103年9月22日 宏壽一字第1030000775號 修訂文號:109年2月5日 依108.4.9金管保壽字第10804904941號函及…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 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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