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身故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前二十年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公司除給付前項「身故保險金」外,另外依當年度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或意外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且診斷確定殘廢日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當年度完全殘廢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前二十年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且診斷確定殘廢日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外,另外依當年度意外身故保險金額合併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情事之一者,且診斷確定殘廢日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各級殘廢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保單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且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情事之一者,自診斷確定殘廢日的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本公司每年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殘廢生活安養金」予被保險人,保證給付期間二十年;被保險人若有殘廢加重或發生多次殘廢而達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殘廢標準者,殘廢生活安養金不重複給付;若被保險人於給付殘廢生活安養金期間身故者,未領之殘廢生活安養金餘額一次貼現(貼現率為計算本契約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即百分之二‧二五)給付予要保人。
| 險種名稱 | 簡稱 | 承保年齡 | 承保保額 | |
|---|---|---|---|---|
| 14歲(含)以上 | 14足歲以下 | |||
| 5年期 | 5NDB | 0歲~70歲 | 10萬~1200萬 | 10萬~40萬 |
| 6年期 | 6NDB | 6NDB | ||
| 10年期 | 10NDB | 0歲~65歲 | ||
| 15年期 | 15NDB | 0歲~60歲 | ||
| 20年期 | 20NDB | 0歲~55歲 | ||
| 25年期 | 25NDB | 0歲~50歲 | ||
| 30年期 | 30NDB | 0歲~4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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