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宏泰人壽「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倘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八十給付「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投保規定

一、本人:0~70歲,可續保至80歲。

二、配偶:0~70歲;可續保至80歲。

三、子女:0~23歲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至23歲。

(1)基本:

本人

15足歲(不含)以下,可續保至80歲:3萬元~6萬元。

15足歲~70歲,可續保至80歲:3萬元~30萬元。

配偶

70歲(含)以下;可續保至80歲:3萬元~30萬元。

子女

15足歲(不含)以下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至23歲:3萬元~6萬元。

15足歲~23歲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至23歲:3萬元~3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九 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 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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