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宏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定額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計畫1計畫2計畫3計畫4計畫5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1)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3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一氧化碳中毒身故保險金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註2)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3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600萬元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一氧化碳中毒失能保險金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其他保障
意外傷害失能生活補助保險金(一至三級失能)(以一次為限)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
食物中毒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同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
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90日)500元5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骨折未住院(依骨折別折算限額) (註3)最高1.5萬元最高1.5萬元最高4.5萬元最高6萬元最高9萬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30日)1,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看護保險金(最高90日)500元5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最高30日)2,0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6,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同一次事故以一次為限)1,500元1,500元4,500元6,000元9,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最高15日)3日~7日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
8日~14日2,500元4,000元5,000元14,000元36,000元
15日以上5,000元6,000元11,000元26,000元72,000元

※上表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除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上表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需加計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MRC)

給付項目計畫1計畫2計畫3計畫4計畫5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註4)3萬元4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

註1: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2)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五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嚴重第三度燒燙傷、食物中毒、嚴重頭部創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失能、嚴重第三度燒燙傷、食物中毒或嚴重頭部創傷時,本公司仍給付各項保 險金。 MIPC - 4 / 12 樣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 四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非保證續保,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保險期間屆滿前,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經本公司通知續保後, 要保人得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交付續保保險費,使其繼續有效。要保人如未依上述約定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 本契約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為止。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如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終止者,本公司自動延長本契約有效期間至劫持事 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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