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非由疾病引起
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型)」,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單所記載的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每連續三年傷害醫療保險無理賠紀錄時,於次年度享有當年度本附約保費40%折扣,享有費率折扣的次年度開始,每連續三年無理賠紀錄時,於次年度得再享有當年度保費40%折扣,以此類推,不受次數限制。
理賠限制:
(一)倘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的80%給付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二)申領MR需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主被保險人、主被保險人配偶:70歲以下,續保至80歲。
主被保險人子女: 0歲~23足歲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最低承保金額:3萬元。
最高承保金額:意外身故保險金之1/10,但不超過30萬元。
主被保險人:3萬~30萬。
主被保險人配偶:3萬~30萬。
主被保險人子女:3萬~3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RPA - 1 / 11 樣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本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八 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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