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陸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陸路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陸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四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路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七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 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九倍給付「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的十倍,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陸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陸路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的三倍給付「陸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的四倍。
「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路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的六倍給付「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的七倍。
「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第一項「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的九倍給付「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合計給付金額為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給付比例的十倍。
倘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以乘客身分搭乘陸路大眾運輸工具時,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以乘客身分搭乘水路大眾運輸工具時,以保險金額之七倍為限;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是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以保險金額之十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申領「陸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四倍為限;申領「水路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七倍為限;申領「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九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 五 條:〔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約〕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本公司通知續保後,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要保人如未 依上述約定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契約自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及職業為基礎,並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 六 條:〔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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