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宏泰人壽「美利金珠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109)」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二年期繳為百分之一點五、六年期繳及十年期繳為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依本項計算所得躉繳純保險費之金額僅得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改以第一目方式辦理。

二、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變更為前款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且自第七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除前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亦得申請變更為下列二種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年之宣告利率,逐年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且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屆滿十五足歲後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已領取生存保險金總和」後所得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屆滿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以「保險金額」乘以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換算係數所得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小數後第二位),給付「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對應之換算係數月給付型年給付型
2年期6、10年期2年期6、10年期
繳費期間0.063%0.084%0.75%1%
繳費期滿0.147%0.168%1.75%2%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三十三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被保險人於保單條款有效且「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繳費 年期險種 代號投保 年齡基本保險金額
0歲~未滿15足歲15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七項所指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換算成新臺幣係按給付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一營業日美元賣出匯率收盤價格計算。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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