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宏泰人壽「美登峰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二年期繳為百分之一點七五、六年期繳為百分之二點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依本項計算所得躉繳純保險費之金額僅得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期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改以第一目方式辦理。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為下列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之一:

(一)儲存生息: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年之宣告利率,逐年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依「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不含附加條件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且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屆滿十五足歲後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兩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致成完全失能並經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致成完全失能並經診斷確定當時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依「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不含附加條件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不適用前項之約定。前項所繳保險費係指:

一、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二、次標準件採加費方式承保者,依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三、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係以減少保險金額後對應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預定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日之利息。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依前項第三款金額為基礎,溯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四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契約之投保金額。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一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二年期繳為百分之一點七五、六年期繳為百分之二點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約定辦理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

繳費期間內:係依「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之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不含附加條件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繳費期間滿後:按「保險金額」自繳費期滿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每年以保單預定利率為年複利逐年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零四歲之保單週年日為止之金額。

※宣告利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宣告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當月利率。該利率根據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七項所指本契約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換算成新臺幣係按給付當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一營業日美元賣出匯率收盤價格計算。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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