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5 歲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而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因傷害而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診療而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療超過六小時或留院觀察超過六小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一倍給付「急診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樣 本 HIA-1 宏泰人壽享安康住院醫療日額健康 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急診保險金) (等待期間: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且持續有效。惟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 歲者,若因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辦理「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指定 項目篩檢結果為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 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免費申訴電話:0800-068-268 傳真:02-2716-6887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hontai.com.tw 備查文號:100年 5月26日宏壽一字第1000000405號 修訂文號:102年 4月22日依102.01.10金管保壽字第10102103040號函修正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 十 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 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 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樣 本 HIA-5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 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 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之保 單週年日時,本公司不再續保本附約。 前項若有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之情形,其續保保險費之交付,以年繳 為限;若主契約係於保單年度中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約當年度保險 費則以年繳保險費,依該保單年度未繳保險費之剩餘日數比例計算應繳保 險費,要保人並應於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當時繳納。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 樣 本 HIA-7 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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