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宏泰人壽「健康一世終身醫療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則按下列兩項之總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含進住及轉出當日),按日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療養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療養補助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但被保險人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每一保單年度的「住院療養補助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數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曾接受手術診療者,前項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期間延長為住院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住院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外科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接受二項以上手術時,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於醫院門診接受外科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一、於醫院門診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中所列給付倍數十五倍(不含)以下之外科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二、於醫院門診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一中所列給付倍數十五倍(含)以上之外科手術項目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門診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幼童特定傷病」,且於醫院住院治療四天(含)以上時,本公司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五倍給付「幼童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骨折需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骨折給付倍數表」所列骨折給付倍數給付「幼童骨折傷害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所訂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所訂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幼童骨折傷害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保險年齡」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發生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幼童食物中毒」,且於醫院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幼童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醫院住院診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百五十倍給付「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燒燙傷面積計算方法如保單條款附表三。

一、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

二、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國際號碼第940或941.5號所列之傷病)。

被保險人於本契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HCB - 3 / 10 樣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第 2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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