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死亡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情事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a)基本保障內容最高承保年齡70歲,可續保至75歲。
(b)附加計劃保障內容最高承保年齡65歲,可續保至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九 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GTL - 2 / 4 樣第 1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身故或喪葬費用」或 「完全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三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第 22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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