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66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有效個險保戶 (以10萬元為增加)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累計同業網路投保金額 |
|---|---|---|---|
| 20足歲~40歲 | 50萬 | 450萬 | 最高600萬 |
| 41歲~60歲 | 200萬 | ||
| 61歲~64歲 | 100萬 |
非本公司有效個險保戶 (以10萬元為增加)
| 投保年齡 | 最低投保金額 | 最高投保金額 | 累計同業網路投保金額 |
|---|---|---|---|
| 20足歲~40歲 | 50萬 | 300萬 | 最高300萬 |
| 41歲~60歲 | 200萬 | ||
| 61歲~64歲 | 1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八 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六 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單首頁上所載期間為準。 本契約續保僅適用於保險期間為五年期者,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調整後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要保人已依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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