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保單條款「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 項目 | 完全骨折給付比例 |
|---|---|
| 1.指骨 | 3% |
| 2.趾骨 | 3% |
| 3.鼻骨、眶股(含顴骨) | 10% |
| 4.掌骨 | 10% |
| 5.蹠骨 | 10% |
| 6.肋骨 | 15% |
| 7.鎖骨 | 20% |
| 8.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 |
| 9.橈骨或尺骨 | 20% |
| 10.膝蓋骨 | 30% |
| 11.肩胛骨 | 30% |
|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 |
|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 |
| 14.頭蓋骨 | 60% |
| 15.臂骨 | 30% |
| 16.橈骨及尺骨 | 30% |
| 17.腕骨(一手或雙手) | 30% |
| 18.脛骨或腓骨 | 30% |
| 19.踝骨(一足或雙足) | 30% |
| 20.股骨 | 60% |
| 21.脛骨及腓骨 | 60% |
| 22.大腿骨頸 | 60%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項目 | 給付比例 |
|---|---|
| 1.頷關節 | 10% |
| 2.肩關節 | 20% |
| 3.肘關節 | 10% |
| 4.腕關節 | 10% |
| 5.髖關節 | 30% |
| 6.足踝關節 | 20% |
| 7.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 20%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因緊急之需要,以救護車由事故地點轉送醫院或由醫院轉送他家醫院後,已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意外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為限。
●最低投保保險金額為80萬元,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投保年齡達66歲(含)以上者,累計各類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600萬元。
●投保年齡達71歲(含)以上者,累計各類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保險金額為200萬元。
| 職業類別 | 第1類 | 第2類 | 第3類 | 第4類 | 第5類 | 第6類 |
|---|---|---|---|---|---|---|
| BPA累計BRPA保額上限 | 200 | 200 | 200 | 100 | 100 | 100 |
| 累計各類傷害險主、附約最高投保限額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400 | 30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 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六 條:〔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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