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宏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骨折部分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投保規定

一、本人:0~70歲,可續保至80歲。

二、配偶:0~70歲;可續保至80歲。

三、子女:0~23歲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至23歲。

(1)基本:

本人

15足歲(不含)以下,可續保至80歲:計畫1~計畫4。

15足歲~70歲,可續保至80歲:計畫1~計畫6。

配偶

70歲(含)以下;可續保至80歲:計畫1~計畫4。

子女

15足歲(不含)以下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至23歲:計畫1~計畫4。

15足歲~23歲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至23歲:計畫1~計畫4。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 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九 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續保

第五條約定向本公司繳納續保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職業重新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 應繳之日起自動終止。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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