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宏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被保險人因上述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的 1/2給付,合計給付金額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給付金額為上限。

※完全骨折:1/2 乘日額。

※不完全骨折:1/4 乘日額。

※骨骼龜裂:1/8 乘日額。

※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

1.鼻骨、眶骨(含顴骨):14天 2.掌骨、指骨:14天

3.蹠骨、趾骨:14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20天

5.肋骨:20天 6.鎖骨:28天

7.橈骨或尺骨:28天 8.膝蓋骨:28天

9.肩胛骨:34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40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40天 12.頭蓋骨:50天

13.臂骨:40天 14.橈骨與尺骨:40天

15.脕骨(一手或雙手):40天 16.脛骨或腓骨:40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40天 18.股骨:50天

19.脛骨及腓骨:50天 20.大腿骨頸:60天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每連續三年傷害醫療保險金無理賠紀錄時,於次年度享有當年度本附約保費40%折扣,享有費率折扣的次年度開始,每連續三年無理賠紀錄時,於次年度得再享有當年度保費40%折扣,以此類推,不受次數限制。

投保規定

主被保險人:70歲以下,續保至80歲,計畫1~計畫6。

主被保險人配偶:70歲以下,續保至80歲,計畫1~計畫4。

主被保險人子女: 0歲~23足歲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計畫1~計畫4。

計畫別: AHI-1:500元;AHI-2:1,000元;AHI-3:1,500元

AHI-4:2,000元;AHI-5:2,500元;AHI-6:3,000元

投保限制:意外傷害保險(IPA&RPA)保額:最高投保計畫。

100萬以下:AHI ≦ 計畫二

101~500萬:AHI ≦ 計畫四

501萬以上:AHI ≦ 計畫六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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