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4 項,包含: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本保單每屆滿二週年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保單條款第二條所列殘廢情事之一者,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